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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再易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邱森樟饒鴻鵬陳繼先

  • 當事人
    長驥企業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82號 再審原告  長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17,338元,應徵裁判費13,38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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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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