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再易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82號 再審原告 長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17,338元,應徵裁判費13,38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