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再易字第8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82號
- 再審原告
- 長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寶昌金屬工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
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817,338元,應徵裁判費13,38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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