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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建上字第30號

履行契約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陳照德蔡王金全曾謀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30號

上訴人
佳斌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
被上訴人
錸富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路12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給付工程款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6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曾謀貴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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