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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建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
    陳照德曾謀貴蔡王金全

  • 當事人
    乙○○董全介即申富工程行力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林春榮律師 視同上訴人 董全介即申富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力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6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蔡王金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麗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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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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