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建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49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春榮律師 視同上訴人 董全介即申富工程行 3 被 上訴 人 力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蔡王金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麗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