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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403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袁再興盧江陽陳賢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403號

抗告人
偉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旭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75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下稱相對人)主張對於抗告人即債務人(下稱抗告人)有新台幣(下同)11,559元之貸款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件並非一般之交易買賣,實際是相對人直接寄給國外客戶作為下單前產品功能測試用途,測試通過,訂單才能生效。且相對人關給抗告人公司之發票數量不對,客戶只要3片,每種各1片即可,抗告人並不知情,是收到發票才知相對人公司直接寄了7片樣品給客戶。再發票之金額亦不符,其上之單價太高,相對人寄出樣品時,並未事先告知數量及單價,直接寄出,事後因樣品功能不符,測試不過,客戶寄回樣品,請抗告人寄還給相對人現成產品,僅供客戶測試,並無使用,寄還樣品時,抗告人要求相對人以合理價位收回,差價由雙方來分攤,但相對人堅持要收足金額,抗告人認是強迫性推銷,應各退讓一步,抗告人僅要求公平、合理。本件是因樣品測試不過,導致訂單取消,抗告人亦損失不少金錢及時間、人力,樣品寄出運費及寄回運費,二次運費抗告人已支出3,000元,請主持公道,裁定公平、合理比例分攤,解決此貿糾紛,讓雙方損失降至最低,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惟上開抗告理由,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非假扣押程序所得解決,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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