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抗字第56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560號
- 再抗告人
- 源順美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本院95年抗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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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56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本院95年抗字第1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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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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