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 上訴人
- 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甲○○ 住苗栗縣苗栗市○○路1162號
- 上訴人
- 嘉宏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住同上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玲珠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乙○○ 住台中市○區○○街189號
- 被上訴人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蔡壽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十七頁第九行第九字起關於「亞欣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嘉宏公司」。同頁第十行第五字起關於「嘉宏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亞欣公司」。第十八頁第六行未關於「戊○○」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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