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 被上訴人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壽男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排除侵害事件,被上訴人德保有限公司曾不服本院前第二審判決(92年度上字第190號),並提起上訴(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681,68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1,146元,惟被上訴人僅繳納26,596元,尚不足4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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