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吳火川、饒鴻鵬、陳繼先
- 法定代理人甲○○
- 被上訴人德保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被 上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排除侵害事件,被上訴人德保有限公司曾不服本院前第二審判決(92年度上字第190號),並提起上訴(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 ,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681,680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71,146元,惟被上訴人僅繳納26,596元,尚不足4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火 川 法 官 饒 鴻 鵬 法 官 陳 繼 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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