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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吳火川饒鴻鵬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更㈠字第1號

被上訴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亞欣捲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排除侵害事件,被上訴人德保有限公司曾不服本院前第二審判決(92年度上字第190號),並提起上訴(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681,68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1,146元,惟被上訴人僅繳納26,596元,尚不足44,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火 川

               法 官 饒 鴻 鵬

               法 官 陳 繼 先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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