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訴易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易字第13號原 告 上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唐文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即張岳鈞)及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欠缺。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程式。又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上鎧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94年12月15日已變更為「甲○○」,業據被告陳明,並經本院由經濟部網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可稽,惟原告上鎧交通有限公司嗣於94年12月21日竟以「丙○○」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顯未經合法代理,玆限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 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俞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