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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訴易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滿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易字第13號

原告
上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唐文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即張岳鈞)及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人之欠缺。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程式。又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上鎧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94年12月15日已變更為「甲○○」,業據被告陳明,並經本院由經濟部網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可稽,惟原告上鎧交通有限公司嗣於94年12月21日竟以「丙○○」為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顯未經合法代理,玆限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俞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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