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被上訴人 皇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