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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所有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黃斐君張浴美陳蘇宗
  • 法定代理人
    甲○○、丙○○、乙○○

  • 上訴人
    豐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38號上 訴 人 豐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豐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間因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40,124,03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47,716元未 據繳納,茲限於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陳蘇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水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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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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