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8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81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旭遠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66條之1規定,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件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院乃於民國96年7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律師或具該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開裁定已於96年7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現已逾補正期間上訴人並未補正,依上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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