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8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袁再興陳賢慧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81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旭遠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66條之1規定,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件因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本院乃於民國96年7月3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提出律師或具該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開裁定已於96年7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現已逾補正期間上訴人並未補正,依上揭說明,自應予以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林水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