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
- 上訴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蕭顯榮律師
- 被上訴人
- 本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憲璋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書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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