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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童有德蔡秉宸翁芳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

上訴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律師
被上訴人
本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月2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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