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黃斐君、黃永祥、陳蘇宗
- 當事人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永富寶企業有限公司、斯寶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上 訴 人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上訴人 永富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斯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黃永祥 法 官 陳蘇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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