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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陳蘇宗黃永祥張浴美

  • 當事人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永富寶企業有限公司斯寶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上 訴 人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上訴人 永富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斯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9月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永祥 法 官 張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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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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