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徐盛國律師
- 被上訴人
- 永富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斯寶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楊貴森律師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9月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A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9月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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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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