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3 分鐘讀完 全文 28,3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16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吳火川饒鴻鵬簡清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上字第161號

上訴人
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9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94年度執字第1918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之表二(即附表二)分配方式調整如下:次序4改為第1順位抵押權指定優先分配,次序5改為第1順位抵押權未指定(即原分配次序4金額屬於第1順位者),次序6改為第2順位抵押權(即原分配次序4屬於第2順位者),次序7改為稅款(即原次序5),次序8改為假扣押債權(即原次序7);新分配方式詳如附件二所示(見本院卷

98、102頁及9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被上訴人答辯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能公司)、丙○○因有借貸金錢之需,而由丙○○提供所有包含坐落彰化縣大村鄉○○段1342、1342之1、1342之2、1342之3號土地四筆(下稱系爭土地)在內等多筆土地,於民國85年9月13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萬元之第1順位抵押權予被上訴人,作為伊2人現在或將來向被上訴人所為借貸金額之擔保,丙○○旋於86年12月3日邀訴外人蘇棟樑為連帶保證人,向被上訴人抵押借款1450萬元;泰能公司嗣於87年2月25日,邀丙○○及蘇棟樑為連帶保證人向被上訴人借款5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丙○○又於87年5月14日以同批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0萬元之第2順位抵押權予被上訴人,供為丙○○現在或將來向被上訴人借款之擔保,丙○○即於同年5月18日邀同蘇棟樑為連帶保證人,另向被上訴人借貸500萬元。嗣被上訴人持執行名義向彰化地院聲請執行系爭土地,並由同院民事執行處受理系爭執行事件。丙○○曾於95年3月27日執行程序中具狀向該執行處聲請就系爭土地拍賣所得價金,除法定抵押權外,應先抵償上開第1順位抵押權之債權後,如有餘額再清償第2順位抵押權之債權,且依民法第321條規定,丙○○亦得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依同法第322條所定抵充順序,亦應先清償先到期之前開第1順位抵押債權中泰能公司所借款項。因該執行處於95年8月11日所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之表一即附表一所示次序2、3、4之3項借款均為系爭土地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被上訴人之債權就該抵押土地拍賣之價金受償時,伊自得指定該次序2之債權優先清償,次序4、3之債權分別為第二、三清償順序,惟該執行處同日所製作分配表如附表二所列次序4,卻將上開第1、2順位抵押權合併,且僅分配清償丙○○所負欠上開1450萬元及第2順位抵押權之債務優先分配(第1順位抵押權中系爭借款債權卻列為次序6),自屬違誤,丙○○遂於分配期日請求更正將第1順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應優先分配後,如有餘額再分配於第1順位抵押權以外之債權,然被上訴人對丙○○就附表二所提出關於分配方式之異議為反對陳述,伊爰於法定期間內依法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情,並在原審請求將彰化地院系爭執行事件於95年8月11日所製作如附表二所列次序4(含次序6)債權之分配次序、應分配金額、不足額,分別更正為如附件一所示;嗣又於本院為聲明之更正,求為命如首開上訴聲明所示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泰能公司於87年2月25日向伊所申貸之500萬元借款,係經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下稱信保基金)保證之貸款(保證之成數係5成,另5成為銀行信用放款),並非系爭土地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因此丙○○始得於87年5月18日以包含系爭土地在內之多筆土地設定第2順位抵押,再向伊貸得500萬元,上訴人自無從主張執行法院應將拍賣系爭土地所得價金優先清償泰能公司積欠伊系爭借款之債務。且泰能公司於85年及87年間各申請一次信保基金之保證,因87年間之申請係沿用85年間之查覆書,斯時祇須將移送信用保證通知單送交信保基金並由上訴人繳交手續費即可。況當初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本金最高限額2400萬元,因評估六成之借款係在足額擔保範圍,伊方始放款1450萬元,嗣丙○○於87年5月17日設定第2順位抵押時,伊評估擔保餘額尚可再核貸500萬元。至附表一所列次序4之債權係第1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次序3之債權則為第2順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該次序3、4之債權自得由法院拍賣系爭土地之價金優先受償;而附表一所列次序2之債權(即附表二所列次序6之債權),兩造已約定以信保基金充償,自不在系爭土地抵押權擔保範圍內,附表二所載分配方式無誤,上訴人並無民法第321條所稱指定抵充之權利等語,資為抗辯。

查上訴人主張伊等因有借貸金錢之需,而由丙○○提供其所有系爭土地等,於85年9月13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2400萬元之第1順位抵押權予被上訴人,作為伊等現在或將來向被上訴人所為借貸金額之擔保,丙○○旋於86年12月3日邀蘇棟樑為連帶保證人,向被上訴人抵押借款1450萬元(此項借款及下述87年5月18日借款均因未能清償,被上訴人即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請丙○○及蘇棟樑連帶清償借款,經該法院以89年度重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諭知被上訴人勝訴確定)。泰能公司嗣於87年2月25日邀丙○○及蘇棟樑為連帶保證人向被上訴人借款500萬元(系爭借款因未能清償而由被上訴人向彰化地院起訴請求泰能公司、丙○○及蘇棟樑清償餘欠借款,經彰化地院以88年度訴字第985號民事判決諭知被上訴人勝訴確定)。丙○○又於87年5月14日以同批土地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200萬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予被上訴人,供為丙○○現在或將來向被上訴人借款之擔保,丙○○即於同年5月18日邀同蘇棟樑為連帶保證人,再向被上訴人借貸500萬元。嗣被上訴人以上揭二件勝訴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彰化地院聲請執行系爭土地(執行標的尚有未設定抵押權之建物),並由同院民事執行處受理系爭執行事件之事實,除泰能公司於87年2月25日向被上訴人申貸系爭500萬元借款部分(即附表二所列次序6之債權)兩造尚有爭執外,餘為兩造所不爭,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上訴人又主張附表二所列次序6之債權得由伊依民法第321條規定指定(次於執行費、假扣押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優先清償之情;被上訴人則予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按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強制執行法第38條定有明文。故分配方法,應將執行金額先分配予優先權人,再分配一般債權人。又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有優先權者外,均視債權額數平均分配,不得以取得執行名義及聲請執行在先,主張有優先權(最高法院22年抗字第463號判例參照)。矧按抵押權人以抵押債權聲明參與分配者,其性質係聲明就標的物拍賣之價金優先受償。準此以觀,法院就強制執行程序拍賣所得金額之分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38條之規定辦理,於優先債權與普通債權間之分配,要非債務人所得指定清償順序,且於債權人參與分配之債權兼有優先債權與普通債權及其數額均無不實之情況下,債務人更非有權指定他筆一般債權認作其應抵充之債務以取代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之抵押債權而受分配,並於分配表上改列其所指定之他筆債權。查附表二所列次序4之債權種類記載為第1、2順位抵押權,顯屬優先債權,自應優先於普通債權而受清償,其他普通債權額數則平均受償。上訴人欲行更改附表二所列次序6之借款普通債權為優先債權,並更改該普通債權之分配次序,尚難謂合。上訴人主張附表二所列次序6之債權得由伊依民法第321條之規定指定優先清償,自不足採。

關於附表二所列次序6之債權是否為系爭土地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兩造顯有爭執,自應審究。經查:

㈠上訴人迭謂系爭借款為系爭土地抵押權效力所及,無非以:泰能公司於85年間即向被上訴人抵押借款2000萬元,嗣後清償,有借有還,故泰能公司於87年2月25日向被上訴人申貸系爭500萬元借款亦係延續之前抵押借款而來,且土地抵押後再加信保基金保證,祇是雙重保證效果而已,法律上並無加列信保基金保證即得排除、替代原有土地抵押之合意云云,為其論據。惟按抵押權之擔保範圍,並無不許當事人另以契約約定,此觀民法第861條但書之規定自明。參據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捐助章程第1條開宗明義揭櫫: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設置目的,在提供信用保證以協助中小企業獲得金融機構之融資。換言之,設立信用保證基金之宗旨,在以提供信用保證為方法,達成促進中小企業融資之目的,進而協助中小企業之健全發展,而排除中小企業申請融資時擔保品欠缺之障礙為其主要功能之一,是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96年3月15日授權字第879204號函載:「設立之宗旨在對具有發展潛力但擔保品不足之中小企業提供信用保證,以協助業者獲得金融機構資金融通,使其得以健全發展,進而促進總體經濟成長及社會安定與繁榮,即以提供信用保證來分擔金融機構授信之風險,提高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之意願」等旨(見原審二卷34頁)。查被上訴人銀行員林分行85年間首次為泰能公司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授信金額為500萬元,移送保證期間自85年10月2日起至87年8月2日止,償還日期87年2月24日,經信保基金查覆結果,泰能公司之前未曾申請信保基金保證,保證成數暫限7成;嗣後泰能公司復於87年2月5日提出借款500萬元之申請,借款方式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中期綜合分期放款」,並由丙○○及蘇棟樑擔任連帶保證人,上訴人並均簽署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申請書及承諾書,申請信保基金就250萬元額度予以信用保證,被上訴人審核後於同年2月25日在該借款申請書之審核欄位詳明簽辦:「本件於85年9月4日信業查字第14698號在案。准予由丙○○、蘇棟樑為連帶保證,辦理一般事業貸款500萬元,期間22個月,其中5成本行貸予中期綜合放款250萬元,另5成中期擔保綜合分期放款250萬元,移送信保基金保證」,並檢件移送信保基金追認保證;況被上訴人於87年2月8日勘查貸放本貸款案時所製作之法人實地勘查表上「勘查員意見欄」,亦註明「該公司目前營運正常,申貸中期綜合分期貸款500萬元,有殷實之保證人為保,並移送信保基金保證,認貸放適當」等字語,此有被上訴人提出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查覆書(85年9月4日信業查字第14698號)」、「借款申請書」、「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申請書」、「承諾書」各1件及借據2件、法人實地勘查表1份均影本足考(見原審二卷48、51至55頁,本院卷206至209頁),復經信保基金以上開879204號函覆,經核屬實。是被上訴人辯稱:泰能公司於85年及87年間各申請一次信保基金之保證,87年2月25日向伊所申貸之500萬元借款,係沿用85年間之查覆書,系爭貸款保證之成數係5成,另5成為銀行信用放款之情,非無可採。

㈡衡諸申請信保基金保證既須檢具上開相關文件,並須申請人繳付手續費,此有信保基金上開函文所附「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移送信用保證通知書」可稽(見原審二卷37頁),上訴人復自承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借款申請書」、「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申請書」、「承諾書」及借據等文件上之簽名蓋章均屬真正,則上訴人空口否認知情被上訴人銀行辦理信保基金保證一事,不足採信。又信用保證基金之主要功能既在排除中小企業申請融資時擔保品欠缺之障礙,以提高金融機構對具有發展潛力但擔保品不足之中小企業融資之意願,是有關就泰能公司於87年2月25日向被上訴人申貸系爭500萬元借款部分,被上訴人既係因上訴人雖無擔保品,但有申請信用保證基金之保證,始核准500萬之借款額度,且兩造亦約定其中5成以信保基金保證充償,另5成由被上訴人銀行信用放款,則系爭500萬元借款自不在系爭土地抵押權之擔保範圍內,上訴人事後為相反主張,尚難憑信。

㈢雖上訴人屢陳:85年9月23日泰能公司向被上訴人借款2000萬元,並以丙○○所有之土地抵押設定抵押最高限額2400萬元(其中500萬元被上訴人要求在土地抵押權設定外,再向信保基金尋求企業信用保證),泰能公司於87年2月5日向被上訴人申請繼續借款500萬元,仍以丙○○該土地抵押擔保外,被上訴人再要求依循信保基保證,即為本案泰能工程借款云云,惟據被上訴人抗辯:泰能公司自始未向伊借貸金額正好為2000萬元之借款。上訴人所稱之2000萬元借款,應係指泰能公司兩筆借款日期及金額分別為85年9月14日之1500萬元借款(參本院卷48頁被上證1)及85年10月2日之500萬元借款(參本院卷50頁被上證2)。其中1500萬元借款部分,係以丙○○之土地設定最高限額2400萬元之抵押權作為擔保,因伊評估當時貸放限度(安全價格)為1503萬元,故雖泰能公司申請借貸之金額為2000萬元,然伊僅核准1500萬元之額度;至500萬元借款部分,因泰能公司已無擔保品,故泰能公司於尋求信保基金之保證,並經伊同意後,伊乃核准額度為500萬元之借款(保證之成數為5成,另5成是信用放款),此有各該借款申請書及不動產抵押申請書足稽。顯見泰能公司上開85年10月2日之500萬元借款與系爭87年2月25日向伊申貸之500萬元借款之情形相同,均屬單純經由信保基金保證而非丙○○土地所設定抵押擔保之貸款等情,上訴人迄未舉出其他確切證據以實其說,所陳自不足採。

㈣上訴人又謂:觀之上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申請書及承諾書所載,足見於土地擔保下再送信保基金,可有擔保品云云。然據被上訴人辯以:伊所提出之上開申請書及承諾書,均屬信保基金提供各銀行使用之制式約據。其中有關「擔保品」之註記,係針對另有提供擔保品者方有適用,倘與本案之泰能公司500萬元借款相同,並無另提供擔保品者,則無適用之餘地。況觀諸中小企業信用保證申請書之「附:融資銀行意見:」之2「擔保品之押值」欄位,亦空白而無任何註記(參本院卷129頁被上證5),且無記載任何擔保品之名稱及押值,顯見泰能公司之系爭500萬元借款,係單純經由信保基金保證之貸款乙節,上訴人迄仍未據舉證證明其就此主張為真實可信,所述亦不足採。

㈤上訴人另謂:87年2月5日借款申請書下方及同年月25日借據下方放款科目欄均載為中期擔保放款等語。惟按「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動產或權利質權。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銀行法第12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且辯:信保基金之保證,係屬上開法條第四款所稱之「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故經由信保基金保證之貸款即屬擔保放款之一種,銀行會將其放款科目列為「擔保放款」。因本案泰能公司500萬元借款之保證成數係5成,另5成為信用放款,伊之放款科目乃將之記載為「中期擔保放款」(指信保基金保證之250萬元借款部分)及「中期放款」(指另5成未經信保基金保證之250萬元信用放款部分),故上訴人以上開放款科目「中期擔保放款」之記載逕認泰能公司之500萬元借款係屬丙○○土地所設定抵押擔保之貸款,不無誤解等節,上訴人又未舉提確實證據以實其情。被上訴人執以抗辯,非不可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附表二所列次序6之債權得由伊依民法第321條規定指定優先清償,以及此項債權為系爭土地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之事實,為不足採。被上訴人所辯,尚屬可信。從而,上訴人請求將系爭執行事件如附表二所示分配方式調整如下:次序4改為第1順位抵押權指定優先分配,次序5改為第1順位抵押權未指定(即原分配次序4金額屬於第1順位者),次序6改為第2順位抵押權(即原分配次序4屬於第2順位者),次序7改為稅款(即原次序5),次序8改為假扣押債權(即原次序7);新分配方式詳如附件二所示,尚有未合,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簡清忠

書記官 鄧智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表一)
中華民國095年08月11日
┌─────┬─────────────────────────────────────────────┐
│案      號│洪股  094年執字第19189號                                                                  │
├─────┼─────────────────────────────────────────────┤
│債務人姓名│蘇棟樑                                                                                    │
├─────┴──────┬──────────────────────────────────────┤
│執行清償(拍賣)所得金額│執行薪津(自94年05月至95年06月止) 新台幣460,403元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次│債權│優先│債權人│          │ 債      權      利      息 │      │分  配│        │      │備│
│  │種類│ 或 │姓名  │ 債權原本 ├───┬──┬───┬───┤共  計│      │分配金額│不足額│  │
│序│    │普通│      │          │期  間│日數│利  率│金  額│      │比  率│        │      │考│
├─┼──┼──┼───┼─────┼───┼──┼───┼───┼───┼───┼────┼───┼─┤
│ 1│執行│優先│臺中商│   242,530│      │    │      │      │242,53│100.00│ 242,530│     0│  │
│  │費  │    │業銀行│          │      │    │      │      │0     │0%    │        │      │  │
│  │    │    │股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2│借款│普通│臺中商│ 3,072,316│094.04│    │  年利│  利息│      │      │        │      │  │
│  │    │    │業銀行│          │.28   │    │      │      │      │      │        │      │  │
│  │    │    │股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095.05│ 398│10.750│360,13│      │      │        │      │  │
│  │    │    │      │          │.30   │    │0%    │4     │      │      │        │      │  │
├─┼──┼──┼───┼─────┼───┼──┼───┼───┼───┼───┼────┼───┼─┤
│  │    │    │      │ 3,072,316│094.04│    │  年利│違約金│      │      │        │      │  │
│  │    │    │      │          │.28   │    │      │      │      │      │        │      │  │
├─┼──┼──┼───┼─────┼───┼──┼───┼───┼───┼───┼────┼───┼─┤
│  │    │    │      │          │095.05│ 398│2.1500│72,027│      │      │        │      │  │
│  │    │    │      │          │.30   │    │0%    │      │      │      │        │      │  │
├─┼──┼──┼───┼─────┼───┼──┼───┼───┼───┼───┼────┼───┼─┤
│  │    │    │      │ 3,072,316│      │    │無期間│  利息│      │      │        │      │  │
│  │    │    │      │          │      │    │利息  │      │      │      │        │      │  │
├─┼──┼──┼───┼─────┼───┼──┼───┼───┼───┼───┼────┼───┼─┤
│  │    │    │      │          │      │    │    0%│1,938,│      │      │        │      │  │
│  │    │    │      │          │      │    │      │953   │      │      │        │      │  │
├─┼──┼──┼───┼─────┼───┼──┼───┼───┼───┼───┼────┼───┼─┤
│  │    │    │      │ 3,072,316│      │    │無期間│違約金│      │      │        │      │  │
│  │    │    │      │          │      │    │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0%│402,48│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3,072,316│      │    │      │  本金│5,845,│0.5433│  31,765│5,814,│  │
│  │    │    │      │          │      │    │      │      │912   │7%    │        │147   │  │
├─┼──┼──┼───┼─────┼───┼──┼───┼───┼───┼───┼────┼───┼─┤
│ 3│借款│普通│臺中商│ 4,745,329│094.04│    │  年利│  利息│      │      │        │      │  │
│  │    │    │業銀行│          │.28   │    │      │      │      │      │        │      │  │
│  │    │    │股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095.05│ 398│9.8400│509,15│      │      │        │      │  │
│  │    │    │      │          │.30   │    │0%    │7     │      │      │        │      │  │
├─┼──┼──┼───┼─────┼───┼──┼───┼───┼───┼───┼────┼───┼─┤
│  │    │    │      │ 4,745,329│094.04│    │  年利│違約金│      │      │        │      │  │
│  │    │    │      │          │.28   │    │      │      │      │      │        │      │  │
├─┼──┼──┼───┼─────┼───┼──┼───┼───┼───┼───┼────┼───┼─┤
│  │    │    │      │          │095.05│ 398│1.9680│101,83│      │      │        │      │  │
│  │    │    │      │          │.30   │    │0%    │1     │      │      │        │      │  │
├─┼──┼──┼───┼─────┼───┼──┼───┼───┼───┼───┼────┼───┼─┤
│  │    │    │      │ 4,745,329│      │    │無期間│  利息│      │      │        │      │  │
│  │    │    │      │          │      │    │利息  │      │      │      │        │      │  │
├─┼──┼──┼───┼─────┼───┼──┼───┼───┼───┼───┼────┼───┼─┤
│  │    │    │      │          │      │    │    0%│2,735,│      │      │        │      │  │
│  │    │    │      │          │      │    │      │383   │      │      │        │      │  │
├─┼──┼──┼───┼─────┼───┼──┼───┼───┼───┼───┼────┼───┼─┤
│  │    │    │      │ 4,745,329│      │    │無期間│違約金│      │      │        │      │  │
│  │    │    │      │          │      │    │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0%│570,81│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4,745,329│      │    │      │  本金│8,662,│0.5433│  47,069│8,615,│  │
│  │    │    │      │          │      │    │      │      │519   │7%    │        │450   │  │
├─┼──┼──┼───┼─────┼───┼──┼───┼───┼───┼───┼────┼───┼─┤
│ 4│借款│普通│臺中商│14,053,604│094.04│    │  年利│  利息│      │      │        │      │  │
│  │    │    │業銀行│          │.28   │    │      │      │      │      │        │      │  │
│  │    │    │股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095.05│ 398│9.8400│1,507,│      │      │        │      │  │
│  │    │    │      │          │.30   │    │0%    │902   │      │      │        │      │  │
├─┼──┼──┼───┼─────┼───┼──┼───┼───┼───┼───┼────┼───┼─┤
│  │    │    │      │14,053,604│094.04│    │  年利│違約金│      │      │        │      │  │
│  │    │    │      │          │.28   │    │      │      │      │      │        │      │  │
├─┼──┼──┼───┼─────┼───┼──┼───┼───┼───┼───┼────┼───┼─┤
│  │    │    │      │          │095.05│ 398│1.9680│301,58│      │      │        │      │  │
│  │    │    │      │          │.30   │    │0%    │0     │      │      │        │      │  │
├─┼──┼──┼───┼─────┼───┼──┼───┼───┼───┼───┼────┼───┼─┤
│  │    │    │      │14,053,604│      │    │無期間│  利息│      │      │        │      │  │
│  │    │    │      │          │      │    │利息  │      │      │      │        │      │  │
├─┼──┼──┼───┼─────┼───┼──┼───┼───┼───┼───┼────┼───┼─┤
│  │    │    │      │          │      │    │    0%│8,046,│      │      │        │      │  │
│  │    │    │      │          │      │    │      │658   │      │      │        │      │  │
├─┼──┼──┼───┼─────┼───┼──┼───┼───┼───┼───┼────┼───┼─┤
│  │    │    │      │14,053,604│      │    │無期間│違約金│      │      │        │      │  │
│  │    │    │      │          │      │    │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0%│1,678,│      │      │        │      │  │
│  │    │    │      │          │      │    │      │772   │      │      │        │      │  │
├─┼──┼──┼───┼─────┼───┼──┼───┼───┼───┼───┼────┼───┼─┤
│  │    │    │      │14,053,604│      │    │      │  本金│25,588│0.5433│ 139,039│25,449│  │
│  │    │    │      │          │      │    │      │      │,516  │7%    │        │,477  │  │
├─┼──┼──┼───┼─────┼───┼──┼───┼───┼───┼───┼────┼───┼─┤
│  │    │    │      │          │      │    │      │      │      │  小計│ 460,403│    元│  │
├─┼──┼──┼───┼─────┼───┼──┼───┼───┼───┼───┼────┼───┼─┤
│  │    │    │      │          │      │    │      │      │      │  總計│ 460,403│    元│  │
├─┴──┴──┴───┴─────┴───┴──┴───┴───┴───┴───┴────┴───┴─┤
│附註:                                                                                                │
│1.債權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第三人自行收取債務人薪津款項新台幣460,403元。                     │
│2.本件所示無期間利息、無期間違約金係前次即94年04月29日本院88年執字第9362號之3分配表未受償部分。       │
│3.次序2至4不足受償部分移至表二(即94年執字第19189號之1)繼續分配。                                    │
└───────────────────────────────────────────────────┘
附表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表二)
中華民國095年08月11日
┌─────┬─────────────────────────────────────────────┐
│案      號│洪股  094年執字第19189號之1                                                               │
├─────┼─────────────────────────────────────────────┤
│債務人姓名│丙○○                                                                                    │
├─────┴──────┬──────────────────────────────────────┤
│執行清償(拍賣)所得金額│彰化縣大村鄉○○段1342、1342-1、1342-2、1342-3地號土地  新台幣6,088,000元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次│債權│優先│債權人│          │ 債      權      利      息 │      │分  配│        │      │備│
│  │種類│ 或 │姓名  │ 債權原本 ├───┬──┬───┬───┤共  計│      │分配金額│不足額│  │
│序│    │普通│      │          │期  間│日數│利  率│金  額│      │比  率│        │      │考│
├─┼──┼──┼───┼─────┼───┼──┼───┼───┼───┼───┼────┼───┼─┤
│ 1│執行│優先│臺中商│    38,791│      │    │      │      │38,791│100.00│  38,791│     0│  │
│  │費  │    │業銀行│          │      │    │      │      │      │0%    │        │      │  │
│  │    │    │股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2│假扣│優先│華信商│    14,808│      │    │      │      │14,808│100.00│  14,808│     0│  │
│  │押執│    │業銀行│          │      │    │      │      │      │0%    │        │      │  │
│  │行費│    │股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3│土地│優先│彰化縣│    73,066│      │    │      │      │73,066│100.00│  73,066│     0│  │
│  │增值│    │稅捐稽│          │      │    │      │      │      │0%    │        │      │  │
│  │稅  │    │徵處  │          │      │    │      │      │      │      │        │      │  │
├─┼──┼──┼───┼─────┼───┼──┼───┼───┼───┼───┼────┼───┼─┤
│ 4│第1 │優先│臺中商│34,064,927│      │    │      │      │34,064│17,499│5,961,33│28,103│  │
│  │、2 │    │業銀行│          │      │    │      │      │927   │99%   │5       │,592  │  │
│  │順位│    │股份有│          │      │    │      │      │      │      │        │      │  │
│  │抵押│    │限公司│          │      │    │      │      │      │      │        │      │  │
│  │權  │    │      │          │      │    │      │      │      │      │        │      │  │
├─┼──┼──┼───┼─────┼───┼──┼───┼───┼───┼───┼────┼───┼─┤
│ 5│稅款│次優│彰化縣│    57,156│      │    │      │      │57,156│    0%│       0│57,156│  │
│  │    │    │稅捐稽│          │      │    │      │      │      │      │        │      │  │
│  │    │    │徵處  │          │      │    │      │      │      │      │        │      │  │
├─┼──┼──┼───┼─────┼───┼──┼───┼───┼───┼───┼────┼───┼─┤
│ 6│借款│普通│臺中商│ 5,814,147│      │    │      │      │5,814,│    0%│       0│5,814,│  │
│  │    │    │業銀行│          │      │    │      │      │147   │      │        │147   │  │
│  │    │    │股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7│假扣│普通│華信商│ 2,100,000│      │    │      │      │2,100,│    0%│       0│2,100,│  │
│  │押債│    │業銀行│          │      │    │      │      │000   │      │        │000   │  │
│  │權  │    │股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6,088,00│    元│  │
│  │    │    │      │          │      │    │      │      │      │      │0       │      │  │
├─┼──┼──┼───┼─────┼───┼──┼───┼───┼───┼───┼────┼───┼─┤
│  │    │    │      │          │      │    │      │      │      │  總計│6,088,00│    元│  │
│  │    │    │      │          │      │    │      │      │      │      │0       │      │  │
├─┴──┴──┴───┴─────┴───┴──┴───┴───┴───┴───┴────┴───┴─┤
│附註:                                                                                                │
│1.次序1執行費用係依拍賣所得比例分列於表二(即94年執字第19189號之1)、表三(即94年執字第19189號之2)。 │
│3.本件4筆土地增值稅係依據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員林分處95年06月08日彰稅員分一字第0952020718A號函扣繳。      │
│4.第1、2順位抵押權人分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2,400萬元、1,200萬元之抵押權。                          │
│5.次序2假扣押債權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假扣押執行費依本院88年執全字第1010號核列。               │
│6.次序5稅款係依據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員林分處95年01月13日彰稅員分三字第0952001356號函核列。               │
│7.次序7假扣押債權未據債權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依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債權核列。             │
│8.次序4、6係由表一(即94年執字第19189號)分配表中不足額部分轉列此繼續分配,其債權4含①本金4,745,329元 │
│  、利息3,197,471元、違約金672,650元及②本金14,053,604元、利息9,415,521元、違                         │
└───────────────────────────────────────────────────┘
附件一:
┌──┬────┬──┬──────┬─────┬─────┬─────┐
│    │        │優先│            │          │          │          │
│次序│債權種類│ 或 │ 債權人姓名 │ 債權原本 │ 分配金額 │  不足額  │
│    │        │普通│            │          │          │          │
├──┼────┼──┼──────┼─────┼─────┼─────┤
│4之1│第1、2順│優先│臺中商業銀行│ 5,814,147│ 5,814,147│         0│
│    │位抵押權│    │股份有限公司│          │          │          │
├──┼────┼──┼──────┼─────┼─────┼─────┤
│4之2│        │    │            │25,449,477│   147,188│25,302,289│
├──┼────┼──┼──────┼─────┼─────┼─────┤
│4之3│        │    │            │ 8,615,450│         0│ 8,615,450│
└──┴────┴──┴──────┴─────┴─────┴─────┘
附件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
中華民國095年08月11日
┌─────┬─────────────────────────────────────────────┐
│案      號│洪股  094年執字第19189號之1                                                               │
├─────┼─────────────────────────────────────────────┤
│債務人姓名│丙○○                                                                                    │
├─────┴──────┬──────────────────────────────────────┤
│執行清償(拍賣)所得金額│彰化縣大村鄉○○段1342、1342-1、1342-2、1342-3地號土地  新台幣6,088,000元   │
├────────────┴──────────────────────────────────────┤
│債權計算及金額分配如下:                                                                              │
├─┬──┬──┬───┬─────┬──────────────┬───┬───┬────┬───┬─┤
│次│債權│優先│債權人│          │ 債      權      利      息 │      │分  配│        │      │備│
│  │種類│ 或 │姓名  │ 債權原本 ├───┬──┬───┬───┤共  計│      │分配金額│不足額│  │
│序│    │普通│      │          │期  間│日數│利  率│金  額│      │比  率│        │      │考│
├─┼──┼──┼───┼─────┼───┼──┼───┼───┼───┼───┼────┼───┼─┤
│ 1│執行│優先│臺中商│    38,791│      │    │      │      │38,791│100.00│  38,791│     0│  │
│  │費  │    │業銀行│          │      │    │      │      │      │0%    │        │      │  │
│  │    │    │股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2│假扣│優先│華信商│    14,808│      │    │      │      │14,808│100.00│  14,808│     0│  │
│  │押執│    │業銀行│          │      │    │      │      │      │0%    │        │      │  │
│  │行費│    │股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3│土地│優先│彰化縣│    73,066│      │    │      │      │73,066│100.00│  73,066│     0│  │
│  │增值│    │稅捐稽│          │      │    │      │      │      │0%    │        │      │  │
│  │稅  │    │徵處  │          │      │    │      │      │      │      │        │      │  │
├─┼──┼──┼───┼─────┼───┼──┼───┼───┼───┼───┼────┼───┼─┤
│ 4│第1 │優先│臺中商│ 5,814,147│      │    │      │      │5,814,│  100%│5,814,14│     0│  │
│  │順位│    │業銀行│          │      │    │      │      │147   │      │7       │      │  │
│  │抵押│    │股份有│          │      │    │      │      │      │      │        │      │  │
│  │權(│    │限公司│          │      │    │      │      │      │      │        │      │  │
│  │指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第1 │    │臺中商│25,588,516│      │    │      │      │25,588│  1.1%│ 273,853│25,314│  │
│  │順位│    │業銀行│          │      │    │      │      │,516  │      │        │,663  │  │
│  │抵押│    │股份有│          │      │    │      │      │      │      │        │      │  │
│  │權(│    │限公司│          │      │    │      │      │      │      │        │      │  │
│  │未指│    │      │          │      │    │      │      │      │      │        │      │  │
│  │定)│    │      │          │      │    │      │      │      │      │        │      │  │
├─┼──┼──┼───┼─────┼───┼──┼───┼───┼───┼───┼────┼───┼─┤
│ 6│第2 │    │臺中商│ 8,662,519│      │    │      │      │8,662,│    0%│       0│8,662,│  │
│  │順位│    │業銀行│          │      │    │      │      │519   │      │        │519   │  │
│  │抵押│    │股份有│          │      │    │      │      │      │      │        │      │  │
│  │權  │    │限公司│          │      │    │      │      │      │      │        │      │  │
├─┼──┼──┼───┼─────┼───┼──┼───┼───┼───┼───┼────┼───┼─┤
│ 7│稅款│    │彰化縣│    57,156│      │    │      │      │57,156│    0%│       0│57,156│  │
│  │    │    │稅捐稽│          │      │    │      │      │      │      │        │      │  │
│  │    │    │徵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假扣│    │華信商│ 2,100,000│      │    │      │      │2,100,│    0%│       0│2,100,│  │
│  │押債│    │業銀行│          │      │    │      │      │000   │      │        │000   │  │
│  │權  │    │股份有│          │      │    │      │      │      │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註:                                                                                                │
│1.次序1執行費用係依拍賣所得比例分列於表二(即94年執字第19189號之1)、表三(即94年執字第19189號之2)。 │
│3.本件4筆土地增值稅係依據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員林分處95年06月08日彰稅員分一字第0952020718A號函扣繳。      │
│4.第1、2順位抵押權人分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2,400萬元、1,200萬元之抵押權。                          │
│5.次序2假扣押債權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假扣押執行費依本院88年執全字第1010號核列。               │
│6.次序5稅款係依據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員林分處95年01月13日彰稅員分三字第0952001356號函核列。               │
│7.次序7假扣押債權未據債權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權,依聲請假扣押裁定之債權核列。             │
│8.次序4、6係由表一(即94年執字第19189號)分配表中不足額部分轉列此繼續分配,其債權4含①本金4,745,329元 │
│  、利息3,197,471元、違約金672,650元及②本金14,053,604元、利息9,415,521元、違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