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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1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邱森樟翁芳靜謝說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215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參加人
福大汽車商行(張明宏)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而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3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2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翁 芳 靜

                   法 官 謝 說 容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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