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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7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276號

上訴人
冠霖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冠霖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補繳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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