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7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276號
- 上訴人
- 冠霖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冠霖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補繳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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