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再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17號
- 再審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榮滄律師
- 再審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6年3月29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5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再審原告對於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
二、爰依民事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於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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