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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陳松鄭金龍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銘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國立聯合大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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