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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6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陳賢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67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佳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律師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周平凡律師
複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陳賢慧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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