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24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40號
- 抗告人
- 冠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抗告人
- 台林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湖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及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為該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聲明異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抗字第240號裁定後,相對人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由丙○○先後變更為丁○○、戊○○,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6年7月10日及同年10月31日核准登記之上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乙件可稽。茲經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聲明承受訴訟,戊○○應即與抗告人續行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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