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49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490號
- 抗告人
-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芳苑鄉農會、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間給付保險金聲請承當訴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蘇顯騰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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