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號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號
- 上訴人
-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為所敗訴之新台幣(以下同)816646元、反訴部分之請求100萬元及登報費用0000000元,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除已繳28527元外外,其餘2450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