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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林陳松古金男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源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相對人
邁捷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代偉貨運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 定
代理人
己○○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判決在案,嗣聲請人提起上訴,現受理於本院96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聲請人係因受到職業災害,提起假扣押保全程序,惟聲請人原本家境即不佳,又逢此一災害,經濟狀況如雪上加霜,根本無力繳納訴訟費用,本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准允扶助,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提起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允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聲請人以現金或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或犯罪被害保護機構出具保證書提供擔保,就相對人等於新台幣 (下同)140 萬元範圍內聲請假扣押,並請求准允訴訟救助,惟查另案假扣押聲請因未具必要性,業經本院96年聲字第14號裁定駁回,是併予訴訟救助之聲請,因假扣押遭駁回而顯無勝訴之望,揆上說明,應不予准允,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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