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乙○○
- 即被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丙○○
- 訴訟代理人
- 周瑞鎧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銘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凃國慶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11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11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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