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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25號

請求移轉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陳松王重吉古金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25號

上訴人
肯尼士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因與 甲○○○○○○○○○ ○○○○○○○(BVI)、 乙○○○○ ○○○○○○○(桑若漢)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6年12月0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6,275,7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96,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民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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