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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蘇宗張浴美李寶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鐿昇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松樺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弄1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補正之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查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法 官 李寶堂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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