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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林陳松鄭金龍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樓之7
複代理人
之7
被上訴人
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兩造間簽訂之勞動契約原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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