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參 加 人 福大汽車商行(張明宏) 被上訴人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而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3月18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2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法 官 翁 芳 靜法 官 謝 說 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 美 娟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