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林陳松、王重吉、古金男
- 上訴人丙○○、4C、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45號上 訴 人 丙○○ 0000 4 C 訴訟代理人 巫瑞村 律師 上 訴 人 丁○○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 被 上訴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雄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複 代理人 廖瑞鍠 律師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上訴事件,本院於96年05月09日判決,因判決前被上訴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已由甲○○變更為劉宗雄,並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宗雄為被上訴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所明定。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時,承受訴訟之聲明,自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判決前之96年5月4日由甲○○變更為劉宗雄,業據劉宗雄委任訴訟代理人具狀提出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並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述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准由劉宗雄承受訴訟。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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