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37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378號
- 上訴人
- 峰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本揚律師(即破產管理人、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郭溫吉妹即金宏鐵工廠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1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上訴人已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表明不補繳,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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