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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照德朱樑曾謀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㈠字第15號

上訴人
台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嘉宏律師
被上訴人
金台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茂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尤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後,上訴人台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乙○○,有上訴人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曾謀貴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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