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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再字第17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吳火川陳繼先饒鴻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
再審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6年3月29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5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再審原告對於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

二、爰依民事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於最高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饒鴻鵬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再字第1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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