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再易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欣大資訊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47號 再 審原 告 欣大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貨款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25,365元,應徵裁判費15,19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