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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再易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袁再興盧江陽陳賢慧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欣大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47號 再 審原 告 欣大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貨款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25,365元,應徵裁判費15,19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 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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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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