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2,364,47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6,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