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2,364,47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6,6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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