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曾謀貴、蔡王金全、朱樑
- 法定代理人乙○○、丙○○、丁○○、甲○○
-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瑋安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瑋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45萬096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1萬5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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