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施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瑋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45萬096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1萬5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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