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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曾謀貴蔡王金全朱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24號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大輪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盛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瑋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45萬096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1萬5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朱 樑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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