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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116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黃斐君陳蘇宗張浴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16號

抗告人
即債權人
乙○○
即債權人
僑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鎮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所為裁定,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僑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僑福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誤寫為丙○○○,應予更正為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書記官 林水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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