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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24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吳火川饒鴻鵬簡清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40號

再抗告人
冠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抗告人
台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及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本院96年度抗字第24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或釋明其具有律師資格者,逾期即予裁定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簡清忠

                   書記官 鄧智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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