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40號抗 告 人 冠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抗 告 人 台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湖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及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為該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聲明異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抗字 第240號裁定後,相對人日月潭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已由丙○○先後變更為丁○○、戊○○,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6年7月10日及同年10月31日核准登記之上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 本各乙件可稽。茲經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聲明承受訴訟,戊○○應即與抗告人續行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簡清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鄧智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