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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490號

給付保險金聲請承當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邱森樟謝說容蔡秉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490號

抗告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芳苑鄉農會、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間給付保險金聲請承當訴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蘇顯騰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書記官 洪麗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49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聲請承當訴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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