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何崇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綉鈴律師
- 上訴人
- 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信嘉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1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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