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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字第16號

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吳火川饒鴻鵬胡景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鴻樺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綉鈴律師
上訴人
生旺白鐵工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1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胡景彬

                  書記官 劉建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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