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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字第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林陳松古金男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上訴人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上訴人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為所敗訴之新台幣(以下同)816646元、反訴部分之請求100萬元及登報費用0000000元,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除已繳28527元外外,其餘2450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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