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林陳松、古金男、鄭金龍
- 上訴人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上 訴 人 乙○○ 號 上 訴 人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為所敗訴之新台幣(以下同)816646元、反訴部分之請求100萬元及登報費用0000000元,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029元,除 已繳28527元外外,其餘2450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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