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號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上訴人
- 人 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 上訴人
-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上訴人
- 人
- 被上訴人
-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26號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2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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