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上 訴 人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被上訴人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26號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2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