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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字第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林陳松古金男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丙○○
上訴人
人 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上訴人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甲○○
上訴人
被上訴人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26號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26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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