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志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 上訴人
- 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麗如
- 被上訴人
- 昭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惠豐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廿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之專利權撤銷之原因,經智慧財產局撤銷該專利權,被上訴人乃起訴請求撤銷智慧財產局之處分,現發回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中,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上字第206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180號判決書可參,自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是以撤銷本院前揭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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