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4號 聲請人 即 上 訴 人 偉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複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複代理人 乙○○ 相對人即 被上訴人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戊○○ 相對人即 被上訴人 盛遠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安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聲請人得抗告,相對人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