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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字第4號

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陳松古金男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4號

聲請人
上訴人
偉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
複代理人
林玲珠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相對人即
被上訴人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戊○○
共同複代理人
相對人即
被上訴人
盛遠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安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聲請人得抗告,相對人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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