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浥極幫實業有限公司、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易字第4號 上 訴 人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浥極幫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燕萍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新型第204853號「抽水泵浦之馬達自動加壓控制結構」專利權撤銷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108條準用同法第90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新型第 204853號「抽水泵浦之馬達自動加壓控制結構」專利權是否存在為前提,而該專利業經被上訴人向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成立,撤銷上訴人之專利權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尚未決定等情,有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審定書、及上訴人提出之專利訴願理由書附卷可查,是本件被上訴人是否侵害被上訴人之專利權,應以該專利權是否被撤銷確定為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