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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訴易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陳松王重吉古金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易字第2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被告
富雄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6年02月0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

指定於96年02月27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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