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乙○○ 特別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銘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11月2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 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火 川 法 官 簡 清 忠 法 官 陳 繼 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